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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的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安排的函
(川环函〔2012〕20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 24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42号)的要求,我厅拟定于从4月开始开展2011年度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城考”),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函告如下:

  一、考核标准和要求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十一五”“城考”和 “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环办函[2006]708号)和《四川省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川环函[2009]1097号)。考核评分的具体要求与去年一致。请设市城市按照环办函[2012] 244号文的要求,做好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以及数据网上填报等相关工作。

  二、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设市城市的考核

  由我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对18个地级市和14个县级市进行考核,对2010年度分别列全省地级市和县级市最后3名的自贡市、泸州市、达州市、彭州市、江油市和邛崃市6个城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余的26个城市进行集中会审。请各城市在5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包括对县(区)的考核情况)报送我厅,电子版发送到449107@qq.com。

  (二)县(区)的考核

  采用现场考核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2010年度列全省县(区)最后5名的旺苍县、中江县、朝天区、井研县、珙县由我厅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其余的县(区)由各市(州)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其中,甘孜、阿坝和凉山州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对下辖县进行考核。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考核结果集中组织会审,确保各项指标评分的一致性,进行全省统一排名。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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