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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堆放物品、垃圾,行驶超载车辆;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九、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挖掘、打桩、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

  (三)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

  十、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九条所述作业事项的,应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说明作业事项、无法避免安全保护范围的理由,施工范围及期限,施工对正常供气的影响程度等;

  (二)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经燃气经营单位签章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安全监护协议书》。

  十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二、不在规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有可能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也应及时与燃气经营单位联系,并补办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监护手续。

  十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除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在施工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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