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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282号)


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2012〕5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开展对广州地区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延续换发新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含2012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并已换发新证的企业)。
  (二)2012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准入条件。
  (二)2011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工作安排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报送材料和实地抽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止,各煤炭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检,企业应如实填写《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1)。
  (二)报送材料:4月20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材料报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进行初审。
  (三)实地抽查: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工作实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经贸委特商处将组织人员到市各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重点抽查整改企业。重点审查企业煤炭经营量是否与审计报告一致,储煤场地、质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四、材料要求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1)
  (二)2011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七)2011年度《变更通知书》复印件(若无,则不需要)
  (八)储煤场地证明、环保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以后)。
  (九)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十)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十一)2011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煤炭经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情况)。
  (十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正副本)。
  (十三)电子版表格《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检查结果认定
  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企业计量、质检设备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
  (五)企业自有取得资质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六)年煤炭经营量要求。
  1.根据省年度大检查的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不低于3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万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百吨。
  (七)无非法经营行为。
  (八)报送的检查材料完整、齐备。
  检查结果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全面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未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由省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整改认定合格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在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三)未达到合格要求并予以整改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留作参考。
  (四)2011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需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若经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认定为不合格。
  (五)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六)对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收缴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销煤炭经营项目。
  (七)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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