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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典当行业经营性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典当行业经营性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30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典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及经营性风险,促进企业建立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穗文[2012]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典当行业经营性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广州市典当行业经营性风险排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典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及经营性风险,促进企业建立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穗文[2012]2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典当行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方案》精神及要求,开展以建立典当行业信用体系,防范典当企业非法集资及典当业经营风险为重点的专项排查行动,对特别容易引发信用风险非法集资等行为排查,防范典当业经营风险发生,消除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排查内容
  根据典当行业经营特点,对以下重点进行排查: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等行为。
  (二)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行为,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情况。
  (三)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典当行利益现象,是否涉及向典当行股东非法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等问题。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同一笔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当金利息收取、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三、排查范围
  全市所有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资格的典当企业。
  四、排查方法
  此次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采用各典当企业自查,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典当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市经贸委会同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排查时间安排
  典当企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及部署阶段(2012年4月5日)。
  以本方案内容开展专项排查、督查行动。
  (二)各单位自查、重点线索调查阶段(2012年4月9日至4月19日)。主要工作:
  1、各典当企业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自查,并在4月19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到企业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经贸(经发)局;
  2、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对社会举报及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线索进行调查。
  (三)组织检查阶段(2012年4月15日至4月25日)。主要工作:
  1、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情节较轻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3、对新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时加以制止;
  4、对检查中发现非法集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2年4月30日前)。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将排查情况及各企业自查报告汇总整理后报市经贸委。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民间借贷是广东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因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开展典当行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对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典当企业,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重要性认识,高度重视,迅速开展典当行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消除隐患,维护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经贸委为典当行业非法集资及经营性风险排查工作牵头部门,指导全市典当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有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相关科室部门负责落实。各典当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现行经营规范的原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要进行修订,并要落到实处,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七、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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