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81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的“满足退税条件”是指该货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有退税率且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电子信息齐全、审核无其他疑点的情况。
在具体办理退税时:
(一)对20120201A退税率文库中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0的商品编码,出口货物按该商品编码在2011年12月31日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二)对海关在2012年1月1日启用新商品编码的,由于没有对应的原退税率,可按货物名称一致、与新商品编码前8位一致的旧商品编码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对企业申报满足退税条件的蔬菜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核人员在审核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退税率的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企业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的蔬菜产品,不论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是否有退税率,一律按出口免税处理。
三、一般情况下,《通知》第二条的“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
对采取“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出口的货物,离境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提运单号”处附注的日期确定;如果“提运单号”处未注明日期的,则按《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上的出口日期确定。
通过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通过不具备“入仓退税”试点资格的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离境日期以海关“离境备案清单”等材料载明的实际离境日期确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