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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

  (三)人口规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控制适度的人口规模,合理分布人口密度,使镇村功能适应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与品质。
  (四)保护利用与发展模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发展应采取有机更新的方式,充分发挥原住民的参与作用,在保护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升,满足人们对现代化生活的需求。镇村发展要留有一定的发展备用地,用于解决原住民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价值与特色的基础上,将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特征较为完整的片区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环境协调区。
  第十二条 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在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征完整的前提下,对不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并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范围内用地进行地块细分控制,并确定各项控制指标。包括: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原则上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措施。
  (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措施。
  (三)对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活动,提出相应的规划引导。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五)提出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在养护技术上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分类。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现状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质量进行评价,并对其进行认定和分类。一般分为五类:
  (一)不可移动文物,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指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能够突出反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同历史时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巷空间格局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要求。对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拆除等不同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措施。
  (一)不可移动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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