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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因城乡规划调整、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国家、市政府有关政策变化或者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如继续实施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将影响公共利益的。
  (二)因建设单位名称或者项目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或者项目名称进行变更的。
  (三)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方案,并且满足规划要求的。
  (四)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文件,属于方案设计、文字表述、数值标注中的遗漏或笔误需要进行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满足相应要求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规划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保留或者局部整改后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履行完毕违法建设处罚程序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 证件。
  (二)许可变更涉及房屋销售合同当事人权益变化的,应取得房屋销售当事人的书面认可证明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三)根据文物、人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变更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四、变更许可内容涉及调整上位规划要求的,应先行按程序办理上位规划调整审批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五、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六、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应持相关报建材料到规划行政部门窗口申报,纳入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办理。
  七、原许可证件已失效或者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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