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