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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天津市规划设计市场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天津市规划设计市场的通知
(规市字〔2011〕469号)


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加强对我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规划设计行为,促进规划设计水平全面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管理,确保规划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规科字[2007]1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各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要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承揽规划编制业务。
  (二)凡没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外省、市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和在外地注册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在本市承接规划设计业务,必须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规划编制成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境外规划机构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按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四)各规划设计单位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在我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必须诚实守信,遵循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导则编制完成规划成果。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觉遵守和维护规划设计市场秩序,杜绝恶意竞争和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等现象。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批制度。规划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等级要求受理和审批规划编制成果,对没有取得规划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范围的单位所报送的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资质单位,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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