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的通知

  二、深刻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办法》以构建公平有序的农机市场(包括产品市场、作业市场、服务市场、维修市场等)秩序为目标,旨在维护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中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机质量监督体系。省农机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机进行质量调查。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机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机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二是细化了《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具体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使用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三是设定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安全鉴定制度。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9种农机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机产品可以标注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是设定了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制度。销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与销售区域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所销售的农机名称、型号、质量指标、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内容。这创设了农机管理部门监管农机市场的新形式。
  五是细化了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者的召回责任和销售者协助召回的义务。发现农机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机;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协助生产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