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金〔2010〕27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自2010年起,省财政将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起,新增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0-100000元人民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可根据农机户的支付能力和本级政府财力可能,适当提高每台机械投保限额和每人最高投保限额,提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应遵循自愿投保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农机户参加保险,也不得将参加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其他补贴挂钩。
  三、对省确定的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苏中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0%,对苏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20%。省级财政补贴与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级财政给予补贴。投保农机户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对2010年1月1日以来已全额投保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农机户,农机部门要协助财政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财政保费补贴的落实工作,在财政保费补贴到位后,由保险经办机构将农机户多缴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四、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统一采取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模式。保单上要明确载明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农机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五、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仍按省财政厅、省农机局下发的《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3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