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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2〕10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鼓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指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中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激发本市“三校”在校生学习积极性,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1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18号),2012年继续实施对“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政策。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推荐加分对象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含具有本市户口但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毕业生)。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学生自愿报名的原则,认真做好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工作。

  (二)各校按照推荐要求,确定本校推荐学生名单。由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班主任提名、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经学校审核的推荐名单须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要注明加分理由)后上报。符合推荐条件的对象一般都应予推荐,未被推荐或推荐时未经公示,则相关学生在招生录取时不予加分。

  (三)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后,学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接受高等院校选拔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名、加盖学校公章,附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校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的有关表彰决定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学校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报市教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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