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12〕5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现将加强本市2012年高中阶段招生监察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招生监管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完善本地区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招生工作中“一岗双责”的正确履职。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本地区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各招生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招生纪律。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主动开展本地区招生监察工作。要参与招生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动态;要督查招生信息公开、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点环节,及时稳妥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强各学校提前录取工作依法规范的督查力度,重点开展“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推荐(自荐)”、“中高职教育贯通”、“体艺特长生”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应成立本校招生工作小组,校长、书记是学校招生主要责任人并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依规制订学校的招生简章,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认真妥善处理好考生咨询,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规范招生并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招生,并负当事人主要责任。要加强责任意识,督导招生学校依法招生;要增强服务意识,协助招生学校化解矛盾;要落实公开原则,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和接待地点以及时受理有关信访;要遵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发现和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积极维护阳光招生的公平、公正环境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