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为运输砂石的车辆修筑越堤路的,按照《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