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采砂申请书;
(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