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应当教育师生自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校园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实行校园周边环境治安防范责任制。公安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所属公安基层单位和责任区民警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公安基层单位和责任区民警应与学校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作制度,及时了解校园周边环境的各种治安信息和动态,加强日常治安检查,加大防范力度,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条 公安行政部门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城镇中小学校门前学生集中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限时通过标志或其他安全通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和高等学校门口50米以内开办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将校园及其周边的房屋、场地用于出租或者自营开办前款所列各类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校园门口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通行无阻。
禁止在校园门口30米以内摆摊设点。
禁止占用校园门前的道路和校门两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在校园门口20米以内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依托校园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校园周边应当保持安静、卫生。
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不得在可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地点设置。
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校园周边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