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
(2001年6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 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含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校园周边环境的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公安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商店、摊位(点)等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行政部门和环卫管理机构负责校园周边建筑活动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村民自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