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应征公民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二)应征公民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是农村青年的,并在三年内不批给建房基地;(三)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和提升职务。除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外,对逃避征集、拒绝入伍的,还可以责令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次交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的规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
二、对《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责令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对《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四、对《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