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规范操作,阳光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购机,严禁农机主管部门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实际购机有关情况通知购机者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请村委会(或社区)将享受补贴购机者的姓名、购机数量及享受补贴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行为的发生。
4、做好补贴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我省2012年购机补贴项目相关通知将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项目县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专机做好购机补贴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和报送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个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业厅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进行通报。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州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监管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机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