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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7、及时完整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真做好结算申报、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
  (1)在管理系统中未录入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
  (2)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3)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的;
  (4)录入的信息不清楚的。
  2、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并取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
  (1)未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申报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
  (2)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的;
  (3)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4)倒卖、套购机具的;
  (5)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
  (6)串通推荐的经销商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
  (7)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经销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结算:
  (1)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2)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3)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5)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1)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3)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4)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5)对实施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6)因产品出现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8)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非法获得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
  (9)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0)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农业部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管要求或者规定的,将按农业部的新规定执行。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问题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首先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此后再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将项目实施各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在部门内部进行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确保购机补贴项目规范实施。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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