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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应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并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补贴产品质量监督
  农机购置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大举措,各企业应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站)为受理农机质量投诉的专门机构,对农民投诉较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补贴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将对其产品进行抽检(为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抽检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不予结算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28-87610683。
  十一、补贴产品企业的职责和监管
  (一)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四川省农业厅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生产企业要认真审核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生产企业职责。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纪律要求;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配置提供合格产品;认真审核自主推荐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时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管理系统中做好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录入;加强经销商的监管;积极做好补贴机具 “三包”服务工作等。
  (三)经销企业的职责
  1、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2、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方便农民,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能采用违规违法等非正常手段推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
  3、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等。
  4、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经销企业必须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5、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6、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时录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的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真实性。及时申请结算,提供的申请结算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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