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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补贴购机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购机户所购机具进行编号,喷涂统一标记。已购机状态的信息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一核实并确认。
  (九)经销企业提出结算申请。经销企业将管理系统中已核实的信息生成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将表格格式调整后打印一式三份,将其中一式两份连同对应的申请确认表、开给购机户的差价款发票存根、人机合影的电子文档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经销企业应及时提交结算申请。11月15日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结算申请。
  (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结算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自收到结算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料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在结算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的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转送县级财政部门。
  (十一)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结算申请企业支付补贴资金。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开具发票。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以上程序不能减少或颠倒。购机户只有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经过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选购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没有经过规定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核盖章等程序的购机行为,即使是购买补贴机具,也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
  九、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购机者咨询,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和建议;采集和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审核、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办理确认通知书并联合财政进行确认;对购买的机具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与编号,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进行喷号;对已购机情况(购机者购置机具情况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逐台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已购机情况在所在村社进行张榜公告;对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做好全年会计辅助账登记;负责对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上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动态掌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市场价格,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按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项目总结材料,及时反馈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等。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农业(农机)、财政等有关方面的作用,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在机构设置完善、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将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纳入到购机补贴申请审核、张榜公示、购机核实和购机情况公告等工作中。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商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账务核算、会计资料的归档立卷;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复核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按照有关要求抽查核实购机情况,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及时划拨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州)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细化本市(州)购机补贴项目有关具体政策;对县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进行抽查核实,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如实上报情况;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整理、每半月报送一次信息简报;受理本辖区内项目有关的投诉;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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