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贴额的调整
各地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过高补贴额,省农业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补贴购买耕种收机具的申请对象,申请对象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
水稻插秧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优先补贴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
(二)补贴数量
围绕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
七、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购机者差价购机、县级财政直接向具有结算资格的企业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兑现。同时,我省将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资金的试点,具体操作程序和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八、差价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要求,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项目实施区内公告。
(二)拟购机者申请。拟购机者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拟购机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该表格式由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三)购机申请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机构的作用。
(四)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购机名单、购机数量和补贴额,将确定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品目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五)张榜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将确定的补贴对象姓名、拟购置机具的品目及分档名称、数量和补贴额在拟购机者所在的乡镇、村社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为方便农民,单台机具补贴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购机与公示可同时进行,但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同一批次农民购机需求的,则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先公示、后购机。
(六)审核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给购机者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给申请购机者。
(七)差价购机。购机者持身份证明原件、确认通知书前往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议定后,经销企业须认真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差价款。经销企业供货后,及时将补贴机具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行供货确认。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本县办理。
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经销企业在供货时须做好人机合影,建档备查,作为结算资料附件一并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