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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3.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4.制作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载有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加盖调解机关印章的行政调解书。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上一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党委、政府汇报。

  (二)公开运行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宣传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4-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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