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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主持或主导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正确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在先、注重调解效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将行政调解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范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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