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新建各类燃煤设施的通告
(乌政通〔2012〕1号)
为进一步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控制原煤消耗量增长,降低因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划分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批复》(乌政办〔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燃煤设施,包括电厂锅炉、工业锅(窑)炉、煤粉锅炉及供热锅炉。
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审批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入、存放、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燃煤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入、存放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