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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三)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省内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新(改)建农(牧)区民居和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采取有效抗震措施。在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70%以上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50%以上的农(牧)区民居和60%以上的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不会发生严重破坏,能够维持基本功能。全省50%以上的人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能正确采取防震避震措施,科学应对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有感地震时,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发生人为伤害事件。
  (四)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收到符合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级别的地震速报信息后,15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预案,1小时内采取应急行动、上报初步了解的灾情、发布震情灾情信息;震后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救治工作;建立省际灾害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发展志愿者队伍,总量达到1万人以上。震后6小时内判定灾区范围、救援等级和行动方案;5天内提出等震线图和灾情评估初步结果;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和安置,4日内恢复城镇功能,6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五)地震科技支撑能力
  加大对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投入,充分利用我省多震的省情,因地制宜地开展应用性课题研究,在地震孕育演化、成灾机理和观测资料分析应用等基础性、关键性问题研究方面取得突破,通过科技交流和合作,加大地震监测预警、防震设防、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力度,基本建成支撑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现代化地震科技业务体系,初步建立具有国内平均水平的地震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防震减灾整体贡献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社会管理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既要依靠社会,也要动员社会,既要服务社会,也要管理社会。要以服务社会为目的,以管理社会为手段,以依靠社会为基础,以动员社会为机制,努力拓宽防震减灾社会管理范围,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管理的法制体系,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
  (一)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提高法制保障能力
  完善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和配套制度建设。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出台《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依法划定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开展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等工作的行政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地震部门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业务素质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建设防震减灾指标体系,推进防震减灾发展
  首先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防震减灾能力指标体系。依法向全社会公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明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目标责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市及农(牧)区地震安全、重大工程抗震设防、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地震应急处置、公众应对地震灾害、震后救助恢复、宣传科普教育和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评价工作。
  (三)强化抗震设防管理职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现前置把关,明确执法主体。加强与各有关部门、行业的沟通协调,推进抗震设防要求与行业抗震设计规范的技术衔接,促进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的落实,完善抗震设防检查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学校、医院、人口密集等特殊场所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推广实施校舍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把学校建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报告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体制,实行管做分开,地震安全性评价实现市场化和社会化。
  加强农居地震安全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同级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推广农居地震安全工程。
  (四)强化地震应急救援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各级政府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指挥平台。州(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推进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学校等设立地震应急管理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备案和督查制度,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检查,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全面落实各项地震应急救灾措施。推进并指导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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