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现状
1.地震监测
目前我省地震监测已初步形成多种学科相结合、固定观测与流动观测相结合、专群相结合的监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确定了地震监测工作的管理体制;我省地震监测工作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观测资料质量逐步提高;地震监测技术取得一定进步,地震监测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2.地震预测预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震后趋势判定公告》确立了地震预报的法律地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震情会商制度;积累了系统的周、月、年中、年度、紧急和临时会商讨论记录和会商意见,对未来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并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具有较为全面和丰富的震例总结;积累了多次强震的震情跟踪和趋势判定经验;对区域地震孕育和发生的机理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对我省区域构造和强震孕育模式有了一定的认识。
3.震害防御
我省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和行业地震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城市抗震设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农(牧)区民居抗震设防能力薄弱问题正得到重视,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提升,州(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开展了西宁市城市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
4.地震应急与救援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迈入法制化轨道,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省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初步搭建,部分州地建立了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正逐步推进;初步建立了以省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队为中坚,州县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规模、装备、技术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
5.科技创新和科技支撑
我省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地震科技人才队伍,初步建成了地震科学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平台,形成了地震科技网络环境,新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不断应用于防震减灾工作实践。
(四)现有条件
1.法律法规
我省陆续发布了《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等防震减灾地方法规、标准,逐步形成了防震减灾地方配套法规体系和科学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工作机制。
2.基础设施
“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初步建立,为“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取得初步成果,除组建了由30个测震台、13个前兆台、40个强震台和12个流动测震台组成的我省数字地震监测台网之外,还组建了黄河上游梯级水电站地震监测台网和青海油田地震监测台网。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达到了3.5级,西宁地区达到了1.5级,地震速报时间从30分钟提高到了12分钟;地震前兆观测能力和震情判断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震害防御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初步查明了西宁市活动断层分布状况,并对地震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建立了西宁市活断层信息数据库。
我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初步建立,海西州和海东地区建成了州(地)级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应急响应能力日益提升,地震应急响应时间大幅缩短;组建了我省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和大队,部分地区成立了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地震救援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3.管理机构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州(地、市)防震减灾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一定改善;全省22个县成立了防震减灾管理机构;群测群防和“三网一员”网络初步建立。
(五)存在不足
1.社会管理
我省城市、农(牧)区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抗御地震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不足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水平尚待提高。我省地震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地震应急演练尚未常态化。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应急救援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各级专业救援队伍的力量需进一步加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尚待加强,灾害损失评估等现场工作的标准规范、工作机制、成果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