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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五)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范围。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四、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和费用即时结算

  (一)加快推进付费方式改革。以付费方式改革为核心,完善医保对医疗费用总量的控制机制,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进按病种(病组)付费,探索按人头、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门诊和住院统筹支付制度,推动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不断完善。一是按相关要求推行住院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工作,使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时按病种定额标准支付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定额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按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二是22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新农合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城镇居民医保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设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比例报销。三是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在城乡居民医保中按病种限额、定额付费。四是坚持医疗保险周转金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2012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仍为80%、90%,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的周转金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

  (二)全面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本地区医保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经办服务平台,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医疗服务监控需求,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与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网络化和数字化,实现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和精确管理。进一步完善以州级统筹、信息网络等为基础的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医保即时结算,推进省内跨统筹区域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到年底全面实现省内各统筹区域内与省内跨统筹地区间的城镇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并不断完善即时结算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省到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报)制度。加快“金保工程”建设进度,做好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省内医疗费用“一卡通”。积极探索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州(地、市)级统筹工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农合风险基金制度,按人均5元设立风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基金管理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总体规划,强化预算管理,将支出预算分解细化并与付费标准相挂钩,探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制度。推进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开展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统筹基金的10%以内,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居民医保基金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到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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