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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结转制度、省内异地参保制度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便民利民惠民制度,继续完善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吸引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保参合,连续缴费,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012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由原来的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由原每人每年累计80元提高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由30%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由原人均55元提高到65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人均40元不变,门诊统筹基金由原人均15元提高到2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调整提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75%和85%分别提高到70%、80%、90%。同时停止执行居民医保政策中参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政策。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采取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个人负担比例等方式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平均80%以上提高到85%。

  (四)建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按城乡居民人均30元标准设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在统筹地区全面推行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1类大病二次补助制度,将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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