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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筹资标准

  2012年,将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政府补助标准增加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2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8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提标后,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中,省财政补助标准增加54元,由年人均120元提高到174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各增加7元,由原来的各8元提高到各15元;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400元。

  城镇居民医保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156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54.4元(80%),州(市、地)县共补助13.6元(20%),使居民医保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75.2元提高到129.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40.8元提高到54.4元,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54.2元提高到108.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31.8元提高到45.4元,个人缴费11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原89.2元提高到143.6元,州县财政补助标准由原46.8元提高到60.4元,个人缴费6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

  二、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

  2012年底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50万人以上,参合率达到97.5%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4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4.79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61万人,使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6%。在参保扩面工作中要重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着力推进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及农牧区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新农合,并注重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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