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减分项目:(1)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2)存在违规担保、违规报送、处罚措施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2分的扣分;(3)银行机构对地区平台贷款信用评级较差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2分的扣分。
四、评先结果及奖励资金分配标准
根据评先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评先类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的单位可根据获奖名次等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金融办审定,奖励资金的50%用于高级管理层人员奖励,50%用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对获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获奖单位上级部门。
以上证券期货营业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型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分别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上述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评先。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参加评先。评先结果积分相同的,名次可并列,但总奖励金额不变。
五、评先组织
(一)评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评先小组开展评先工作。
(二)相关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有关数据及资料报省金融办(有关数据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核定数据为准)。
(三)每年3月中旬,将评先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表彰类
一、表彰对象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先进个人。
二、表彰时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表彰评定标准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组织成立表彰评定小组开展表彰评定工作。表彰评定小组以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主要表彰评定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表彰评定。
1、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金融招商环境。
2、支持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3、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4、高度重视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当地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