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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的通知


  8、减分项目:(1)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2)存在违规担保、违规报送、处罚措施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2分的扣分;(3)银行机构对地区平台贷款信用评级较差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2分的扣分。

  四、评先结果及奖励资金分配标准

  根据评先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评先类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的单位可根据获奖名次等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金融办审定,奖励资金的50%用于高级管理层人员奖励,50%用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对获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获奖单位上级部门。

  以上证券期货营业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型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分别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上述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评先。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参加评先。评先结果积分相同的,名次可并列,但总奖励金额不变。

  五、评先组织

  (一)评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评先小组开展评先工作。

  (二)相关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有关数据及资料报省金融办(有关数据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核定数据为准)。

  (三)每年3月中旬,将评先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表彰类

  一、表彰对象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先进个人。

  二、表彰时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表彰评定标准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组织成立表彰评定小组开展表彰评定工作。表彰评定小组以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主要表彰评定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表彰评定。

  1、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金融招商环境。

  2、支持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3、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4、高度重视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当地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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