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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的通知


  根据考核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可根据获奖名次等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金融办审定,奖励资金的50%用于高级管理层人员奖励,50%用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对获奖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获奖单位上级部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二名;政策性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地方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奖励资金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5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奖励资金为20万元;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5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二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2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四)金融监管部门设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二名,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上述金融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考核。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参加考核。考评结果积分相同的,名次可并列,但总奖励金额不变。

  五、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

  (二)各被考核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有关考核数据及资料报省金融办(有关数据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核定数据为准)。

  (三)每年3月中旬,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评先类

  一、评先对象

  (一)证券期货业营业部;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小额贷款公司;

  (五)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

  二、评先时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评先标准

  (一)证券期货业营业部: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组织成立评先小组开展评先工作。评先小组以证券期货营业部全年交易情况为主要考评先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对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进行评先。

  1、对证券期货业营业部年度客户交易额和增加额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权汇总。

  2、对证券期货业营业部税收贡献额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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