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核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可根据获奖名次等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金融办审定,奖励资金的50%用于高级管理层人员奖励,50%用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对获奖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获奖单位上级部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二名;政策性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地方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奖励资金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5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奖励资金为20万元;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5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二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2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四)金融监管部门设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二名,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上述金融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考核。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参加考核。考评结果积分相同的,名次可并列,但总奖励金额不变。
五、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
(二)各被考核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有关考核数据及资料报省金融办(有关数据以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核定数据为准)。
(三)每年3月中旬,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评先类
一、评先对象
(一)证券期货业营业部;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小额贷款公司;
(五)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
二、评先时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评先标准
(一)证券期货业营业部: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组织成立评先小组开展评先工作。评先小组以证券期货营业部全年交易情况为主要考评先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对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进行评先。
1、对证券期货业营业部年度客户交易额和增加额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权汇总。
2、对证券期货业营业部税收贡献额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