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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的通知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全年承担风险总额、代理保险总额和原保费收入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对全省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

  1、对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总额及增幅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70%、30%加权汇总。

  2、对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及增幅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70%、30%加权汇总。

  3、对保险公司农村牧区保险金额及增幅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70%、30%加权汇总。

  4、对保险公司税收贡献及增幅分别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70%、30%加权汇总。

  5、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规范运作、社会责任、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6、上述五项得分,按35%、25%、15%、15%、1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

  7、加分项目:①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②支持灾后重建中,按办理保险业务量最多的加1分;③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业,贡献突出的,加1分;④综合保险费率最低的加1分;⑤引入保险资金直投取得重大突破的加1分。

  8、减分项目:①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②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

  (四)金融监管机构(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考核:一是由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对监管机构的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并对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分值(权重占50%);二是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权重占50%),依据指标如下:

  1、正确履行职责,争取信贷规模支持,强化窗口指导和信用环境建设,积极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效情况。

  2、加大协调力度,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青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情况。3.督促和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促进企业上市、拓展保险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灾后重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效情况。

  4、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

  5、履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及省金融协调服务部门报送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及金融信息情况。

  四、考核结果及奖励资金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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