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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的通知


  金融资源利用率=〔贷款余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40%)+(“三农”贷款余额×30%)+(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30%)〕/存款余额。

  (2)新增贷款数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3)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增长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4)税收贡献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5)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覆盖率、就业安置、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上述五项得分,按35%、25%、25%、10%、5%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

  (6)加分项目:①在支持灾后重建或有效应对省内重大突发事件中,贷款新增额最高的机构加1分;②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1分,其中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增设的再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③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现突出的或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表现突出的,加1分。

  (7)减分项目:①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②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③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扣2分,最高不超过6分。

  2、政策性及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邮储银行青海省分行)

  (1)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增长率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2)新增贷款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新增贷款额=新增贷款额+(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额×40%)+(新增“三农”贷款额×30%)+(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额×30%)

  (3)税收贡献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4)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覆盖率、就业安置、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上述4项得分,按40%、30%、15%、15%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

  (5)加分项目:①在支持灾后重建或有效应对省内重大突发事件中,贷款新增额最高的机构加1分;②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1分,其中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增设的再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③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现突出的或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表现突出的,加1分。

  (6)减分项目:①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②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1-5分的扣分。

  3、地方银行(青海银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西宁农村商业银行、大通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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