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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的通知
(青政办[2012]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2012修订稿)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对象不同划分为考核类、评先类、表彰类三大类。考核类除按本办法享受考核奖励外,还可根据《金融机构调整个人收入分配补贴办法》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评先类按本办法仅享受评定先进奖励,不享受个人所得税返还;表彰类按本办法仅享受通报表彰的非物质奖励。具体如下:

  考核类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

  2.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

  3.地方银行。

  (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四)金融监管机构: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二、考核时段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考核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全年新增贷款高于20亿元或贷款增幅高于1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考评,确定考评名次。如果三家政策性银行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中排名前三名,则并列一等奖。

  1、商业银行(工商银行青海分行、农业银行青海分行、中国银行青海分行、建设银行青海分行、交通银行青海分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1)金融资源利用率指标。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利用率数值排名,第1名100分,依次递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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