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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函〔2012〕10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教育部印发了《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本地实际加以贯彻。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在开展省级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做好全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的推荐和申报工作。请各市(州)教育局以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为契机,大力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并于每年(2012-2015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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