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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保险业服务“三农”工作,不断完善我省农牧区的保险服务体系,增强农牧业生产的防灾减损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牧民增收,提升农牧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全省“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支持下,我省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牧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农牧民生活不断改善。但同时,我省农牧业发展的基础仍然十分薄弱,抗御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单薄,因此,提升农牧业的抗御风险能力,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体系,对我省“三农”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随着新农合、新农保统筹制度的逐步覆盖和完善,广大农牧民的基本医疗和养老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保障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因此,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对服务“三农”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

  “三农”保险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构建农村牧区保险保障服务体系,延伸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触角,提高保险业服务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使广大农牧民进一步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为实现农业保险“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二)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牧区和谐。

  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将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抗灾、灾后经济补偿、保障农牧业稳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有利于改善农村牧区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牧民保险意识和科学生产意识,促进农牧业经营向集约化和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推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合作,优化农牧区信贷环境,健全农村金融服务链;有利于满足农牧区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养老、计划生育保险需求,利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和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建立利益导向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广大农牧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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