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评审、技术咨询、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报告和决策建议;
(四)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提出推广应用建议;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安委办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市安委办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执行任务,由市安委办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条 市安委办应经常与专家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所需的工作经费,包括组织召开专家会议经费,以及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劳务费由市安委办统一列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专家劳务费标准由市安委办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制定专家工作办法和相关政策,负责专家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