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6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作用,保证专家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为全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技术人才。专家由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家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聘请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荐、单位推荐或市安委办邀请。由本人向市安委办自荐或由区(县)人民政府、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填报《专家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审查。由市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聘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