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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由任职学校对教学名师人选进行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年度考核,由培训机构对其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报市(州)、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和机构考核均合格方可继续纳入培养,否则取消资格。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是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由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实施的系统工程。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教学名师的培养计划的统筹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估。同时,设立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培训研修、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察学习、资源开发、成果推广等。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人选的管理与使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为其参加培训学习,进行在岗研修和课题研究,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创造条件。各级教师研训机构应为其提供学术交流机会,搭建展示平台,充分发挥教学名师人选在教师专业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名师人选任职学校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培养,支持教学名师人选参加各种学习研修、示范引领、结对帮扶等活动,并在工作安排、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名师人选任职学校应每年为其提供外出学习机会。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要定期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情况,督促相关配套政策、经费等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选聘高水平的项目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制定具体的培养培训方案、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与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培养培训任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督察组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建立培训质量信息跟踪与反馈系统,定期发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调研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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