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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以“坚持育人为本,突出实践取向,促进终身学习”为基本理念,参考四川省特级教师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精选培训内容,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实施个性化的培养,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养与师德修养、教育思想与教育科学、学科知识与发展前沿、课程与课堂教学、教育教学研究等。

  第七条 培养培训将集中培训与自主研修相结合,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岗位研修、团队研修、名师访学、区域示范、资源研发、经验总结等方式进行,突出个性化、过程化特点。

  第八条 三年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应充分把握项目特征和个体差异,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专家和一线导师,科学设计培训课程。授课团队中省外(校外)专家和特级教师等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为教学名师培养对象配备理论和实践“双导师”,进行小班化培训和跟踪式指导。

  第九条 鼓励、支持教学名师人选组建工作室或项目组,开展学术研究,反思、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有计划地组织研发、出版一批体现项目特色,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

  第十条 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制教学名师成长档案袋,培训机构与任职学校为教学名师建立成长档案袋,由培训机构、任职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名师人选如有工作等变动,其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州)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人选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有关培养培训活动或无法完成学习任务的,有违法违纪、违反师德规范要求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四川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资格。

  第十三条 对培养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学名师人选,省教育厅将提供高级研修和异地访学。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和任职学校要通过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学名师人选的工作和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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