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上调液化气零售价格的紧急请示》收悉。鉴于目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升,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格[2004]1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周边省会城市的价格情况,经审核,你们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在市区范围内零售价格不得高于130元/瓶(不含送气费);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点的零售价格可以下浮,但不得突破。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和送气服务费标准。用户自运的不得收取送气服务费,严禁强制送气服务。
三、新的价格请自通知之日起执行。今后液化石油气价格上涨的,必须按规定将相关资料送我局备案;若液化石油气购进价格回落,必须自动将价格下调。在下调后的价格基础上需要提价的,必须重新经报备同意后才能提价,否则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