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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网管办、北京市工商局等关于加强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理的通告
(2012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等危险物品生产、制造、销售、购买信息(以下简称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非法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危险物品相关法律、法规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件或备案登记号,并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服务规则,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提示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发布准入
  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相关信息,应当具有行政机关核发的相应的危险物品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二)弩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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