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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四)签订《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医、药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全面审查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
  (一)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临床体征和症状、医方所实施的全部医学处置措施、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输血情况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
  (二)证据搜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治疗单和处方、鉴定报告、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患方律师对当事人提出建议
  包括但不限于:
  1.对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指导当事人立即与医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及时对其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存在争议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之内(有冰冻条件的,在死亡后7日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办理委托手续;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适当时机转院;
  4.搜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在第一时间复制由法律及卫生部相关规范规定的可复制的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原件为佳);
  6.提起证据保全申请;
  7.查找并准备出示相关的医学理论专著、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
  8.建议患方就本次医患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咨询相关专家。
  (四)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准确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蓝黑、碳素墨水书写的书写规定或采用电脑打印而没有医护人员手写签名的病历资料;
  2.添加或篡、涂改的;
  3.非经治医生书写、无经治医生签名或无资质人员书写的;
  4.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历而未按规定作记录的;
  6.重要病历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7.重要病历,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等缺失或被藏匿的;
  8.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9.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与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五)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拖延治疗等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且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拖延治疗的;
  4.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六)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的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检验报告、影像检查、病历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⑵未作常规检查即得出临床诊断的;
  ⑶未对常规检验所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即直接作出临床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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