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6月1日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许经营权
第三节 经营者
第四节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鼓励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和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并负责指导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