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除需提供上述第 1 项证明外,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转为非营运车辆后又过户的,还需提供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
(二)对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及退出营运出租汽车过户及流向资料需按照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执行。
(三)需将标价签、远(近)距离防伪密标交回市客管处。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流向登记档案。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日常自查机制,防止和抵制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发现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客管处应定期将车辆退出营运情况向市交委综合执法局通报。
第九条 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应定期将查处利用退出营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经营情况通报市客管处;发现拼装车辆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的车辆的,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出租汽车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行业考核;发现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行业自律规定落实对计价器的处理及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过户,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为出租汽车企业办理拟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办理注销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如有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出租汽车企业办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出租汽车企业可向市客管处投诉。
市客管处应当加强对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监管,及时处理出租汽车企业的投诉,责令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