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2〕215号)
委执法局、市客管处、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后,因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需要提供材料:
1. 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
2.出租汽车报废的,除需提供上述第1项证明外,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