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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提交材料准确、齐全的,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放款的决定。

  提交材料欠缺的,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材料后再审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心作出同意放款的决定、作出补充资料后再审的决定均由中心通过贷款审批系统即时传送到受理网点经办人。受理网点经办人员负责将中心放款决定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的审核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已缴存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三)人数较多的还需提供《个人新开户、变更开户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账户的设立原则上当天办结;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原则上当天办结,职工人员较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解答和解释不受理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账户设立成功的,系统自动为该单位和职工生成单位登记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受理网点打印《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缴存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复核人员复核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网点存档。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地(中心系统内)的转移:

  1、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多人转移时另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份,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3、身份证明。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需要办理50人或以上职工的转移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附转移职工明细:编号、姓名、证件号、公积金账号等),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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