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为职工办理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电话或当场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成功受理的,中心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一式三份,职工签字确认,网点人员复核盖章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各一份退回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一份交给职工退回单位,一份中心网点存档。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
十三条规定,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包括贷款资格审批、贷款发放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关于修订〈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2号)及有关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最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最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三)有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已结清前一笔住房贷款3个月(含3个月)以上;
(八)借款申请人征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贷款资格审批(一手楼、二手楼)。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到贷款承办银行受理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二)借款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婚姻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注明有效期的未婚证明。借款申请人已离婚的,需提供加盖民政部门业务章的离婚析产协议或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完整征信报告原件(原件扫描后存档);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名下完整的、注明有效期的房产情况证明原件,若有配偶以外的其他共同购房人,还需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完整的、注明有效期的房产情况证明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房产情况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为准;
(六)由借款申请人签名的借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原件彩色扫描后退回受理网点,一份退回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表内容变更的,需由受理网点加盖“校对章”及经办人签章;
(七)异地(限于与广州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贷款,需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暂停支取授权书”原件及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八)非本市户口的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还需要提供1年或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九)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补缴原因说明文件原件,并由本人持情况说明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原件彩色扫描后存档);
(十)借款申请人曾经以其他商品房买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若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该笔贷款未结清,则需要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彩色扫描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受理网点经办人签章);